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8 00:00:00 点击量:78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及东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东港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东港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并按要求信息公开,便于社会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现将东港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至3月自行监测结果公示如下。
东港厂2021.1月检.pdf
东港厂2021.2月检.pdf
东港厂2021.3月检.pdf
东港厂半年检.pdf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2021.1.pdf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2021.2.pdf